林業(yè)部關于林權證是否為林地權屬的法律憑證的回復
林涵資字[1989]15號
重慶市林業(yè)局:
你局關于林權證是否作為林地權屬的法律憑證的請示電報收悉?,F(xiàn)回復如下:
1981年中共中央、國務院在《關于保護森林,發(fā)展林業(yè)若干問題的決定》中,對穩(wěn)定山權林權做出了如下規(guī)定:國家所有、集體所有的山林樹木,或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,以及其他部門,單位的林木。凡權屬清楚的,都應予以承認,由縣或縣以上人民政府頒發(fā)林權證,保障所有權不變?!睆亩谌珖秶鷥乳_展了林業(yè)“三定”工作,截止1984年已有82.2%的生產隊發(fā)了林權證或山林權證。1985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《森林法》第三條第二款規(guī)定“全民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、林木和林地,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,核發(fā)證書,確認所有權或使用權?!睆亩苑蓷l文對林木、林地權屬的確定給予規(guī)定。1987年1月1日正式實行的《土地管理法》第九條第三款再一次強調了確認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依照《森林法》的有關規(guī)定辦理。因此,林權證或山林權證不僅是林木權屬的法律憑證,而且也是林地權屬的有效法律憑證。
山林權屬的變化是導致亂砍濫伐森林的主要原因,目前全國在調處山林權屬糾紛方面已取得一定成績。各地一定要致力于穩(wěn)定山林權屬,切不可輕易變動,以防引起新的亂砍濫伐。
一九八九年二月十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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